為保障老人口腔健康,減輕老人經濟負擔,
特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以維護老人生活品質與尊嚴。欲申請補助裝置假牙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 實施對象: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列冊低收入戶。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 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 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托育費或養護費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三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 實施內容:
依其裝置假牙類別,提供每人最高1萬5,000元至4萬元之補助。
◆ 實施單位:
(1) 口腔篩檢服務:直轄市、縣(市)市政府結合或委託具有合格牙醫師證書、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且為全
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
(2) 裝置假牙服務:具合格牙醫師證書、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且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公私立醫療院所。
※ 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製假牙實施計劃-各縣市聯絡窗口
【相關法規】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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