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
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方式:
(1) 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之實施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2) 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之實施由地方主管機關定期舉行,檢查地點及時間以公告或書面通知方式為之。
(3) 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之基本項目屬必須辦理之項目,選擇性項目可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其財政狀況及老
人需求選擇辦理。
(4)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時,得自行辦理或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併同辦
理。基本項目中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檢查項目,其經費由全民健康保險支付;非屬全民
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檢查項目,其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支付。
(5) 對於山區、偏遠地區及交通不便地區由衛生機關定期舉辦巡迴服務。
※ 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方式
【相關法規】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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