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針對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未接受機構收容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等,其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者,補助家庭照顧者每月5千元津貼,以彌補因照顧家中老人而喪失的經濟來源。
◆ 實施對象:
(1)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補助或其他照顧補助。
(3) 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 實施內容:
經審核受照顧者及照顧者符合相關規定者,每月發給照顧者本津貼新臺幣五千元。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表
【相關法規】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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