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保障中低收入老人之基本生活水準,
對年滿65歲以上,生活困苦無依或子女無力扶養,且未接受政府收容安置之老人,直接提供經濟援助。
◆ 實施對象:
(1) 年滿六十五歲,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2) 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
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
(4)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
(5)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
(6)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實施內容:
(1) 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超過臺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每月發給新臺幣七千兩
百元。
(2) 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
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相關法規】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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