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就業諮詢及登記求職後,
機構須介紹臨時性工作給求職者,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 實施對象: (1)非自願性離職者 (2)負擔家計婦女 (3)中高齡者 (4)生活扶助戶 (6)更生受保護
人
◆ 實施內容:
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最長以6個月為限。 符合下列情形者發給臨
時工作津貼:
(1) 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順利就業。
(2) 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
(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
【相關法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相關連結】臨時工作津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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