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由學校安排之海外研修課程,增進其國際洗禮機會,擴展國際視野。
◆實施對象:
(1)持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補助證明(須為行政主管機構開立)之清寒優秀學生。
(2)非當學期畢業之在學學生。
(3)在校學業成績優異(以每系所前40%或每班前30%為原則),或在專業領域有研究著作或獲
獎事蹟者。
(4)外國語言能力及其他甄選資格,須符合薦送學校自訂規定。
◆ 實施內容:每位選送生補助經費項目可包含學費、來回機票及生活費;學校配合經費不得
少於本部核定補額之20%。但選送生獲本部全額補助者,薦送學校毋須提供配合
經費。
網站連結
返回-->政府補助-學生篇
沒有留言 :
張貼留言
留下您寶貴的意見吧^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