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鼓勵弱勢單親進修學位,提升專業知能,
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補助弱勢單親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18歲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 實施對象:
55歲以下單親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
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
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 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101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
消費性支出1.5倍。
◆ 實施內容:
1、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補助: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2)大學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2、臨時托育補助費(第二階段補助至12月底止)
(1)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00元,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48小時。
(2)育有18歲以下之身心障礙子女由領有身心障礙者臨時短期照護相關證明之人員托育
者,亦得檢據申請補助。
◆ 申請時間:
本年第1學期(100學年下學期):101年2月13日至101年3月16日止
本年第2學期(101學年上學期):101年9月10日至101年10月12日止
【相關計畫】101年單親培力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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